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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保险有哪些

  空难事故一旦发生,会给无数家庭带来沉重打击。在每一次起飞前带上一份保障,是对家人的承诺。可是航空保险的种类较多,它们各自的作用以及赔付方式是什么?小雨伞官网将为大家讲述航空保险。首先航空保险分为5种分别是:机身险,航空意外险,旅客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承运人对所运货物的责任险。


  一、机身险


  1.飞机机身保险是指保险人承保飞机在飞行、滑行及地面停放时,无论任何原因(不包括除外责任)造成飞机及其附件的意外灭失或损坏,并负责因意外事故引起的飞机拆卸、重装和清除残骸的费用。


  2.保险的保额通常在数亿元甚至数十亿元,而再保险金额由保险合同双方参照保险价值协商确定,通常会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3.机身险的除外责任一般包括:飞机不适航而飞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飞机任何部件的自然磨损、腐蚀和制造上的缺陷,停航、停运的间接损失,战争、劫持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等。


  二、航空意外险


  1.每次飞行是20元保费获得20万元保额的保障。


  2.航空意外险的理赔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意外身故、残疾和烧伤,这是主险的保险责任,可重复购买、重复理赔;另一部分是附加险意外医疗,是意外事故引起的医疗费,可报销。这部分不能重复理赔,而且报销的额度不能超过被保险人的花费。


  3.武装叛变或恐怖袭击通常被列为免责条款,不仅在航意险中如此,在一般的商业人身保险中也是如此。即意味着若此次飞机坠落被判定为恐怖袭击或是武装叛乱,保险公司可以不赔。


  4、所赔付的保险是死亡保险或是生死两全险,在其保险责任中,除了投保人因酒驾、吸毒、自杀等导致的身故不在赔付范围内,也有的保险条款将核爆炸、暴乱、战争或武装都列为除外责任,此时遇难者能否得到赔付还取决于事件的定性以及保险条款的约定。


  三、旅客责任险


  1.以旅客在乘坐或上下被保险飞机时发生意外而受到人身伤害或随身携带和已经交运登记的行李、物件遭受损失,以及对旅客、行李或物件在运输过程中因延迟而造成的损失,根据法律或合同应由被保险人负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飞机旅客法定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以保险单上附表规定的最高赔偿额为限,但有关诉讼费用需另外赔偿。对赔偿限额的规定一般应区别国内航线和国际航线。航空承运人在国内航线所负的责任限额一般由所在国家的航空法律来规定,而对国际航线则依国际公约办理。值得一提的是,机票中通常涵盖这种保险责任,即乘客不买保险,一旦发生意外也会获得相应的赔偿额度。


  旅客责任险赔偿标准:对于国内航线,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对于国际航线,大多数国家均按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办理,旅客伤亡时,不论承运人是否有责任,只要损失不是索赔人一方或者第三人造成的,承运人的赔偿限额由以前的7.5万美元增加到11.3万特别提款权(按照公约签署当日的货币换算标准,约合17.4万美元)。当旅客伤亡是由承运人责任造成时,旅客还可以要求得到超过11.3万特别提款权的赔偿(11.3万特别提款权只是一个限额,实际损失低于11.3万特别提款权的,根据旅客遭受到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四、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对被保险人(航空公司)在使用飞机时,由于飞行或从机上坠人坠物造成第三者(即他人)人身伤亡或财务的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经济赔偿责任,也负责赔偿。


  注意事项:属于由被保险人(即航空公司)支付工资的机上、机场工作人员,以及被保险飞机上的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五、承运人对所运货物的责任险


  1.承运人对所运货物的责任险则是指凡是由承运人运输的货物,如发生损失应由承运人员负责的,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2.按现行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的规定,航空承运人对所受托运的货物如在航空运送期间发生损毁灭失、延迟到货的损失,除非能被证明其本人及其代理人已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或确实无法进行损害防范,否则,均应负赔偿责任。保险人承担责任与否,亦以此为依据,并受保险合同的制约。凡是由承运人运输的货物,如发生损失应由承运人员负责的,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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